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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优待金依据

来源:  作者:  编辑:退役军人事务局1  日期:2021-06-15  点击率: 268

    一、项目名称

    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适用对象

    1.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性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者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5.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具体标准

    1.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性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者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朴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545元执行;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495元执行。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60元执行。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00元执行。

    5.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40元执行。

    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四、申报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初审并形成调查意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再报批和体检-省厅批准。


优抚对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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