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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人社局2  日期:2021-06-15  点击率: 1626

    一、补贴名称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补贴对象

    1.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

    2.就业重点群体。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4.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5.开展以工代训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6.平台经济从业人员。

    7.其他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1.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2.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3.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5.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  

    四、申报流程

    1. 个人向培训机构报名并签订培训垫付协议→培训机构提出开班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查、开班检查和随机检查培训情况不少于3次→培训结束,培训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人社局审核并公示→报财政局审批拨付

    2.企业组织员工培训(须与人社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中心合作)→企业提出开班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查、开班检查和随机检查培训情况不少于3次→培训结束,企业递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人社局审核并公示→报财政局审批拨付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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